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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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投资,以扩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项目。 第三条 气象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气象项目,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或业务能力,下列项目不应列入气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按规定由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四条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遵循科学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程序、讲求效益的原则。要充分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章管理职责划分
第五条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是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修订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视情况参加该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预决算的审查认定: 1.中国气象局重点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3000万元以下); 2.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建设项目; 3.小型业务类建设项目; 4.省(区、市)气象局或计划单列市气象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5.中国气象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负责“中国气象行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四)负责组织省级气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对全国气象部门基本建设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负责计划财务的职能部门是本单位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视情况参加该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预决算的审查认定: 1.省(区、市)气象局或计划单列市气象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经中国气象局授权的小型业务类建设项目; 3.经中国气象局授权的省(区、市)气象局或计划单列市气象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4.省(区、市)气象局或计划单列市气象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负责本单位“中国气象行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四)负责组织下级单位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对下级气象部门基本建设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二)负责工程施工、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及运行管理; (三)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负责资料档案管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第八条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交付使用应执行下列程序。一般情况下,完成上一道程序后方可转入下一道程序: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纳入项目库管理; (四)下达项目计划、预算; (五)编报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六)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编制等委托或招标并签订相应合同; (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手续; (八)工程施工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 (九)工程施工与管理; (十)工程竣工验收; (十一)工程结算审计与付款; (十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固定资产移交; (十三)项目竣工验收; (十四)资料整理归档; (十五)绩效考评或后评价。 第四章中国气象行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第九条“中国气象行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是了解基层气象台站基本建设情况的重要途径,也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基础信息由省级、地市级气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录入,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条台站(园区)规划是各单位基本建设的蓝图,也是项目审核的重要依据。台站(园区)规划按照中国气象局相关管理规定和审批流程批准后,应及时录入“中国气象行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台站(园区)规划,确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在“中国气象行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台站规划模块中修改。 第十一条各单位每年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依据《气象部门项目库管理办法》(气发〔2009〕93号)进行项目编制和申报。 第十二条中国气象局项目总库下发项目预算下达库后,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每月底负责填报本单位项目执行分析库,每年一月底完成上一年度本单位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形成正式文件上报中国气象局。 第五章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是从建设项目酝酿到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各项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中重要的阶段。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编写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编制工程预算、招投标,以及按照管理权限提请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等。 第十四条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要求编写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家需要和气象发展规划,在经过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场址、初步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提出。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均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上以下材料: (一)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审批文件; (四)需要气象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附上业务审批意见;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及复杂程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所附材料,可以有所侧重或者合理简化。 技术复杂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还应提出两个以上设计方案,便于项目管理部门比较和审查。 第十六条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专家论证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管理部门应视项目的重要程度组织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如因情况变化,需要改变内容时,须报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都应进行初步设计,对技术复杂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还应进行技术设计。抗震设防、消防、人防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初步设计的总概算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范围以内,建设内容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范围10%以上,或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重新报批。 初步设计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应遵循国家强制性建设规范和限额设计的原则,经审查的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九条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接受上级计划财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条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具体要求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气发〔2005〕7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具备相应市场环境、相关配套制度较完善的地区,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可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充分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的专业能力,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加强投资控制,为项目更好地执行提供保障。采用代建制方式建设的项目,中国气象局在项目安排、资金筹措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六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终身负责制。建设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须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从中产生项目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严禁使用没有加盖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核单位图章的施工图。在基本建设中要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依靠科学技术,确保工程效益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程施工变更签证审批制度。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图纸施工,经项目责任人确认需要变更的,视变更内容的重要性,上报项目领导小组或上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索赔条件、范围等。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明确工程价款及价款调整的范围,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制度。按属地化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需到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到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在国家建筑建设部门有关质量保修标准要求下,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第七章计划、财务、审计管理 第二十九条气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依法监督和考核基本建设计划、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中国气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要加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建设单位依据施工合同、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进度拨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依批准的竣工决算调整固定资产账。 第三十二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区分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整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建议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其中,工程款支付额度如下: (一)工程预付款可根据所在地区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为确保资金安全,应有相应的抵押办法(如对等的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或其它等); (二)工程进度款累积支付额度(工程预付款已分期抵扣)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60%-90%; (三)结算审计后应预留5%的工程尾款作为工程维修质保金。 第三十五条气象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中国气象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按照《气象部门基本建设审计办法》(气发〔2002〕315号)中相关规定执行。中国气象局负责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指导省(区、市)气象局监察审计部门组织开展对省及省以下气象局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章竣工验收及绩效考评与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气象部门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分为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指组成项目每一个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会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二)项目竣工验收,指依据《气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范》(QX/T31-2005)规定,由相应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验收。 第三十八条气象部门建设项目推行项目绩效考评制度。项目申报时应确定明确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填报《项目绩效报告》,其项目管理部门按中国气象局统一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九条气象部门建设项目推行后评价制度。后评价制度主要包括项目预期目标实现、建设方案和工程设计、建设周期、合同执行和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评价内容。中国气象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有选择性地对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九章资料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批复、勘测、设计、招投标、施工、设备调试、竣工、使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和中国气象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属地相关要求,从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开始进行档案资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资料的验收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 (一)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二)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若干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对工程质量优良的项目,建设资金如有结余,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内部审查有效益的,经项目管理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核减施工单位决算总金额1%的比例提取奖金,奖励内部审查人员。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立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对已建设项目进行处置,并视造成损失情况,由项目管理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及其上一级主管单位的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由于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的,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并追究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不进行竣工决算工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项目管理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 小型业务类建设项目根据建设内容特点,其项目管理程序可适度、合理简化。 第五十一条 各省级气象部门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对本规定中引用的具有发文时间和文件号的国家、部门文件,若其文件原发布单位对该文件进行修订,则以其修订后正式发布的同名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2001年12月14日下发的《气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气发〔2001〕220号)同时废止。 | ||||||||
(文章来源:中国气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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